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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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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23年1月18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不是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一、列席人员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我市选出的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邀请列席人员

  (一)在深居住担任过副省级以上职务和近一届担任过副市级职务的老同志;

  (二)在深居住和工作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

  (三)出席政协深圳市第七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的委员;

  (四)本次大会副秘书长;

  (五)驻深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六)部分驻深金融机构及国有企业负责人;

  (七)其他需要邀请列席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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