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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推动法治城市示范建设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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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推动法治城市示范建设的决定

  (2020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推动法治城市示范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服务发展大局,准确把握法律监督职责定位,推动法治城市示范建设

  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积极参与平安深圳建设,建立健全扫黑除恶长效常治机制,坚决惩治黑恶势力、严重暴力、多发性侵犯财产等犯罪,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坚强保障。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合作,建立司法机关常态化交流机制,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更好落实“一国两制”方针。

  全力保障营商环境建设。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监督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违规查封扣押冻结等问题。依法严惩金融诈骗、走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破坏营商环境犯罪,推动完善产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司法保护制度。结合办案推动企业、社会组织开展合规建设,促进企业、社会组织依法合规经营、运作。落实海洋强国战略部署,推动构建海洋检察体系,服务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

  助推城市治理水平提升。健全检察办案公开审查听证、检察决定公开宣告制度,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加强司法救助,促进社会矛盾化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开展检察官“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活动,提升社会法治意识,预防和减少犯罪。深入落实谦抑慎刑的司法理念,坚持少捕慎诉,切实降低逮捕率和审前羁押率,推进司法文明建设。坚持立足办案引领社会法治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公民正当防卫。

  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扎实做好法律监督各项工作,实现“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做优刑事检察。强化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加强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探索建立侦查机关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立检察室,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违法立案、违法取证等问题。建立健全对侦查机关刑事拘留、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的监督机制。加强刑事审判活动监督,依法监督纠正程序违法、定罪不当、量刑失衡等问题。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完善财产刑执行和社区矫正监督机制,依法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脱管漏管、超期羁押等问题。依法查办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做强民事检察。完善类案监督机制,及时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民事生效裁判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生效调解书。加强虚假诉讼行为监督,推动建立虚假诉讼参与人信用惩戒制度,对构成虚假诉讼相关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加强民事执行监督,完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建立民事执行与法律监督相衔接的工作平台,依法监督纠正违法执行、消极执行等问题,推动解决执行难。

  做实行政检察。加强对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监督,依法纠正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裁决、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并通过行政诉讼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深入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推动实现案结事了政和。探索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开展法律监督,并将监督情况向社会公开。

  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加大力度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以及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探索在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健全公益诉讼工作机制,完善环境资源类和食品药品类公益诉讼案件集中办理制度,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三、健全完善保障机制,着力构建法律监督制约体系,形成监督制约、支持配合的新格局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等方式,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和有关单位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情况进行监督,支持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序衔接,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供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意见。对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聚众围攻等方式干扰、阻碍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监察机关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和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工作,公职人员不依法配合法律监督、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审判机关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建立司法办案信息共享机制和民事、行政案件正副卷宗一并调阅制度,完善认罪认罚案件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说理制度。

  检察机关依法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的,被建议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落实反馈。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检察机关要定期对本机关制发的检察建议的落实效果进行评估,定期对检察建议进行质量评查,对检察建议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增强检察建议的实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依法提供相关信息和线索,支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司法公正。

  四、全面深化司法改革,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水平,打造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律监督队伍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健全员额动态调整机制和检察官惩戒机制,建立科学完善的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和职业保障机制,不断提升检察公信力。推进智慧检务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全面提升网上协同办案、智能辅助应用和信息实时共享水平。

  提升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坚持人才引领发展战略,加大法律监督队伍中金融、知识产权、信息技术、涉外法律等领域紧缺高端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健全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环境。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技术调查官制度,为办理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等领域的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强化检察职业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检察队伍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和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自觉接受监督制约。始终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属性,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认真落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深化检务公开,全面推进检务公开的常态化、制度化,构建检察机关与社会各界良性互动机制。自觉接受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的制约,依法保障律师权利,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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