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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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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的决定

  (2020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一百零四条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其公开声明的标准但是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期限届满仍不符合其公开声明标准的,没收不符合其公开声明标准的食品,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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