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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0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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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代表:

现将市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2008年度主要工作情况和2009年度工作安排向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2008年度主要工作情况

2008年度,法制委员会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认真履行职责,在常委会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下,在全体委员和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完成了本年度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  法规审议工作

2008年度,法制委员会共召开六次全体会议,统一审议了10项法规草案,分别是: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废止法规议案一项: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口户口管理条例。上述法规草案审议后,法制委员会工作机构均代常委会党组起草了拟审议通过法规向市委的报告稿。另外,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法制委员会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进行了审查。

  在法规审议中,法制委员会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创新思路、认真论证、严格把关,着力提高立法质量。2008年度法规审议有如下特点:

1、高度重视制度创新。法制委员会高度重视制度创新,如为加强行政执法,在《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中规定:“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对本市适用特区法规、较大市法规有重大影响的,实施部门、机构应当自法律、法规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说明适用法律、法规变化情况以及完善本市相关立法的建议”,注意用立法引导和推动改革,推动体制和机制的创新。

2、认真开展立法论证。为更好的平衡调整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真正体现以人为本,法制委员会高度重视调研论证工作。如在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时,法制委员会多次组织座谈会、协调会,全面了解基层政府管理机构、企业、员工对加班时间、加班工资等比较敏感的问题及重要条款的意见,形成了有深圳特色的劳动保护法规;在审议《安全管理条例》时,鉴于深圳龙岗“9·20特大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经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对已提交三审并即将交付表决的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紧急“叫停”。并随后召开了多次座谈会,补充了安全管理措施

3严把统一审议条件。法制委员会在统一审议中坚持以人为本,严格依法处理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责任、人员、机构、职责调整等各方面关系。如在《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中,取消了社会组织可以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将梧桐山保护的高度范围从800米降为650米;在《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中改变了宣示性条款较多,鼓励性条款缺乏实质性内容的情况;在《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中慎重研究市政府的意见,取消了设立深圳市科技创新促进委员会的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中,根据民事诉讼法,取消了原有的公民不得代理法律援助范围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规定等

4、全面加强沟通协调。较大市法规报省人大批准工作是法制委员会的重要工作,为使法规能够得到顺利批准,法制委员会采取专题汇报、情况说明等多种形式向省人大、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汇报、沟通。对一些涉及公众利益、重大制度创新的较大市法规,如《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中关于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一次性装修,《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中异地建设费的收取及其标准,《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中设立安全主任,《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中的辅助性法律援助等问题,在设计制度时就与省人大沟通,并在以后的审议中随时汇报有关变化,解释制度设计的原因、理由,从而使省人大能够及时指导、了解,保证了报批法规的质量。今年报批的所有较大市法规均获得高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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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守立法技术规范。法制委员会十分重视法规条文的规范和严整,要求严格执行相关的立法技术规范。如在法规名称方面,根据法规调整的主要内容,对《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两个条例的名称进行了修改,恢复了《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一审时的名称;在立法目的方面,在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时,注意与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持一致,增加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内容;在重复条款方面,在审议《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时,删去了法规草案中不必要的与上位法重复作出的规定;在条文文字方面,对口语化、情绪化、政治性的语言以及篇章结构均按照《广东省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了调整,保证了法规结构严谨,语言规范。 

二、进一步创新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是立法工作的根本性要求。法制委员会在审议和修改法规时,注意从制度上积极探索、创新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注意把好质量关。

1、探索委托立法模式。为进一步加强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按照常委会领导的指示,法制委员会组织了委托立法调研,与深圳大学法学院、市法制研究所分别签订了《社区建设条例》、《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等两项法规的委托立法调研协议。经过充分论证,两机构分别提交了论证报告,法制委员会随后立即组织研究并报主任会议,认为他们的报告符合委托要求,同意接受他们的报告并印发常委会委员和向市委进行了专题报告。

法制委员会还与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合作,拟委托调研论证《行政程序条例》的相关问题,目前该项目已经得到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首肯,相关工作正在按计划开展。

2、打造学习型、研究型立法工作机构。提高立法质量,法制委员会工作机构人员的质素是重要因素,法制委员会订阅了大量的立法研究书籍,还组织派遣优秀业务骨干前往北京大学等大专院校进行系统进修;同时注重学习、借鉴先进城市的立法成果,分管法制委员会工作的常委会领导还亲自带工作机构的同志前往湖北等地调研、学习。同时,法制委员会也注意研究能力的培养,先后组织工作机构人员参加了市委关于建立社会主义示范市、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城市和解放思想,用好特区立法权等各种专题研究,有关同志还在全省地方性法规立项论证研讨会上发表了《经济特区法规项目论证的若干思考》的论文,得到了与会同志的好评。

3、发挥统一审议的主导作用为建立开放的法规草案起草格局,改变“谁管理谁起草”的情况,法制委员会注意发挥统一审议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掌握法规起草的主动权。除了对法规涉及的内容、主体、需要调整的利益关系和设计的各项制度及时提出意见,对法规加以引导外,还对涉及到几个部门职责的法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起草;对于一些带有全局性、事关和谐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大局的重要法规,自己组织起草。如为规范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工作,法制委员会主动承担起草工作。根据中央九号文件和《监督法》的要求,将实践中形成的比较成熟的经验和作法加以总结和整理并上升为法规,全面规范执法检查的内容、程序、审议,增强了执法检查工作的实效。

4、强化法律助理的工作责任。为加强法律助理管理,发挥法律助理的作用,法制委员会工作机构要求法律助理在向委员提交有关意见的同时提交法制委员会;年底向每一位配备法律助理的常委会委员进行问卷调查,并要求法律助理就自己的工作情况报送述职报告,以提高法律助理的责任心。

三、认真组织立法计划的编制和落实

(一)协调落实2008年度立法计划执行情况

    为保证完成2008年度的立法计划,法制委员会组织起草了《关于认真组织实施〈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度立法计划〉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法制委员会专门召开市人大各委办和政府各局等相关单位参加的立法协调会,组织相关单位落实关于认真组织实施〈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度立法计划〉的若干意见》

20088月,在征求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及市政府法制办意见的基础上,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建议对2008年度立法计划做相应的调整,《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由预备项目调整为拟新提交审议项目,《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由调研项目调整为拟新提交项目。《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从年度立法计划调出。这些调整建议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法制委员会向常委会进行了通报。

为了全面把握2008年度立法计划的执行情况,法制委员会组织编制2008年度立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对2008年立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尚未完成的项目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经主任会议审议,书面报告常委会。

(二)认真编制2009年度立法计划

为了广泛征集立法项目和意见,法制委员会除了与市法制办联合发文,向政府部门征集立法项目选题外,还单独向六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主要人民团体和市人大常委会不驻会常委等单位和个人征集立法项目选题和意见。

此后,法制委员会主持召开了协调会,总结08年度立法计划完成情况,讨论09年度立法项目。形成了《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立法计划(法制委员会代拟稿初稿)》,并再次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形成了《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立法计划(送审稿)》,并提交主任会议审定。

四、完善民主立法,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人大代表小组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广泛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保障民主立法的最基本的组织依托。法制委员会联系的社会立法代表专业小组和行政立法代表专业小组共有30名市人大代表,在组织活动上,法制委员会注意突出以下的特点:一是注意根据代表的专业性安排活动。发挥代表对本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的专业知识都比较了解和熟悉的特点,尽量安排参加其所了解、熟悉领域的相关活动,以便能更深层次地及时发现、研究和反映问题;二是注意根据立法工作要点安排活动。在安排活动时,注意根据立法计划和立法工作中遇到的疑点、难点,根据民主立法的要求,确定开展相关的专题调研或其他活动。使其开展活动的目的明确,针对性强,有利于加强对立法工作的引导,提高其决策水平和执法水平。

2008年度,法制委员会紧紧抓住代表小组活动这个平台,丰富活动形式,充实活动内容,创新活动机制,增强活动实效,将人民群众的意见反映到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中来,较好地发挥了代表作用,提高了立法质量。如在审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中对“一次性装修”这种关系到全家万户的条文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这种影响较大的法规时,我们除了向社会征求意见外,还非常重视代表的意见,为使代表能够及时、全面地审议,我们除了发放法规条文外,还向他们提供背景资料,请有关专家或者政府部门的同志介绍情况,并组织代表们在本市进行实地调研或者前往上海、南京等外地进行调研。经过调研,代表们提出许多很好的建议,为法规的顺利审议提供了条件。为公开立法、民主立法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五、其他相关工作

就我市存在的“一市两法”问题进行调研,起草、修改关于扩大特区法规适用范围的请示。

围绕当前的形势和常委会工作重点,结合年度立法计划,有针对性的准备和筹办了两次常委会专题讲座;

一项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或者督办工作;

完成了广东省预算执行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的工作,并按时上报上级人大;

落实常委会领导的调研考察,拟定调研方案,联系有关单位,起草调研材料;

积极参加机关组织的各种政治、业务学习及文体活动;对口接待了多批国内兄弟省市来深考察以及国外、香港地区的来访客人。

过去的一年,法制委员会在常委会的领导下,在常委会办公厅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支持、配合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如个别立法项目的准备还不够充分,一些重大理论问题的认识还不够统一等。立法工作中的不足之处,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加以改进。

 

 

2009年度工作安排

 

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法制委员会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和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点,开拓创新,求真务实,认真履行职责,为形成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与国家法律体系相配套,适应深圳科学发展需要的完善的法规制度而努力工作。

2009年度的工作安排主要有:

(一)认真组织实施2009年度立法计划

继续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认真组织常委会2009年立法计划的实施,充分利用拥有较大市立法权和特区立法权的优势,大胆吸收成熟法治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理念与实践经验,重点做好促进社会和谐和金融发展、创新型城市建设、资源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等领域的立法工作。

(二)继续做好统一审议工作

认真做好各项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及其有关调研论证工作,加强和完善统一审议的工作制度,提高立法质量。

(三)进一步规范有关立法程序

结合法规议案、常委会审议,各立法工作机构工作实际,认真总结我市立法工作的经验,借鉴国内外先进立法工作方法,采取分人分内容负责的方法,重点修改《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等涉及立法程序的法规,全面加强和规范我市立法程序。

(四)适时制定委托立法的管理办法

继续跟进2008年度委托调研论证的法规情况,适时进入起草和审议程序,并进行总结,对委托立法管理进行制度上的探索。

(五)进一步发挥代表参与立法的作用

发挥市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作用,扩大立法民主化。2009年的专业代表小组活动工作要在2008年的基础下,继续开展并深入下去,选择一两项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规,请立法专业代表小组的代表全面参与论证、调研、修改等立法过程。

(六)全面加强立法沟通协调

定期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法工委召开立法工作研讨会,就较大市立法所常涉及的问题达成共识;定期与市法制办召开立法工作协调会,就深圳市立法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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