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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制度发展史——第八十三期

发布时间: 2021-07-09

  人身自由特殊保护权

  指人大代表依法享有的未经许可不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权利。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五条、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代表的人身自由,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首要条件。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如果涉嫌犯罪,需要予以速捕或者刑事审判,在人大会议期间,必须事先报经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必须事先报经人大常委会许可。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不同意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有关机关不能对该代表进行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有关机关如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采取除逮捕和刑事审判以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司法拘留等,也应经过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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