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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7-05-16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一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5月16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决定
 
(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五项法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十一条。

    二、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五月三十一日之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下列信息:

    “(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相关信息;

    “(二)最近一个年度经营情况;

    “(三)内部治理及总分所一体化管理情况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有成员所、联系所或者业务合作关系的,还应当报送相关信息,说明最近一个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发展成员所、联系所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报送相关信息。

    “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情况移交市财政部门处理。”

    三、删除第八十二条。

    四、第八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按规定及时、完整报送信息的,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通报,并将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移交市财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至六个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主办单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粤ICP备10062497号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8810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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