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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深圳速度”一炮而红而今再为“深圳质量”立法

发布时间: 2014-08-25

  
  
  摘要:深圳为“深圳质量”立法,深圳市法制办昨日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初稿)提出,深圳应建立信用服务体系,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健全跨部门联动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南都记者 陈以怀 摄(资料图)

  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深圳为“深圳质量”立法,深圳市法制办昨日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初稿)提出,深圳应建立信用服务体系,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健全跨部门联动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之际,在“深圳速度”基础上,深圳市委市政府提出“深圳质量”的新理念,希望探索一条质量型增长、内涵式发展之路。为给创造“深圳质量”提供制度保障,市政府将标准条例和质量条例纳入立法计划。日前,深圳标准的立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正提请市长签署。在深圳质量立法方面,深圳市法制办会同市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草拟《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初稿,并于昨日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企业、行业代表座谈,进一步听取意见。《条例》初稿从经济、社会、城市、文化、生态以及政府服务等六方面规定深圳质量的建设内容,并建立市场导向、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共建共享等工作机制。

  《条例》初稿提出,创造深圳质量,应当坚持从数量增长向质量发展转变,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从资源消耗向绿色低碳发展转变,从经济主导向全面发展转变,打造深圳标准,铸就深圳品牌,树立深圳信誉。支持优质龙头企业发展,推动其成功经验和先进方法向产业链两端延伸推广,提升产业整体质量水平,带动行业发展。金融改革创新方面,《条例》初稿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体制改革,支持民间资本按照权利、机会和规则平等原则加快进入金融市场,培育一批民营金融领军企业。

  公共服务机制方面,《条例》初稿提出,市、区政府建立健全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机制,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医疗、养老保险、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燃气供应等社会事业发展。市教育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统一全市公办学校生均拨款和设备设施配置标准,促进普惠性幼儿园建设,发放民办义务教育学位补贴、教师津贴,对企业和社会组织举办职业教育实施政策扶持。

  《条例》初稿还特别提到,特区应建立信用服务体系,健全信用信息收集与发布制度,完善诚信档案和信用信息记录,建立和完善市民查询信息机制,服务大众、引导消费;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搭建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多部门信用信息互通与共享。并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健全跨部门联动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此外,《条例》初稿还提到,扶持和规范信用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机构的发展,将企业质量信用纳入信贷信用体系,促进信用产品的推广使用,建立信用服务市场,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各界代表建议

  A 省人大代表王苏生:法律有软法、有硬法,硬法更多的是约束性和强制性的。这个法律是属于软法,是宣传性的,提出引导性的,对价值观念有引导作用。关于保障措施,《条例》初稿提到要建立扶持基金,要有制度、标准、宣传、教育、培养、服务性,但缺了评价、考核。机制方面刚好缺乏一个最重要的机制,应是有为的政府和一个有效的市场的结合,要强调政府和市场在要素变动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而深圳质量实际上是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关系。要构建公平、有效的市场,让市场在中间发挥决定性的作用,实现优胜劣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B 企业负责人曹阳:是不是要建立一个“深圳质量”市场准入体制?现在深圳很多居民都跑到香港买东西,因为安全性、质量标准和深圳买的不一样。应该让深圳质量在全国有一个标杆性的影响力,深圳质量是不是要比普通的国标高一些,要建立进入深圳市场的“深圳质量”的准入标准。

  C 深圳市政协委员苏醒:《条例》初稿对经济质量、社会质量、城市质量、文化质量、政府服务质量都有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对中介服务没有规定,因为中介机构的体量在深圳是非常大的,属于第三产业,也是优先发展的产业,这里面包括会计、法律、鉴定机构、评估、房屋中介、产权交易等,本《条例》初稿没有提及,应当设立专章进行规定,因为中介机构的服务是体现了“深圳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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