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级

返回首页

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完善召回制度召回产品要公布详细信息

发布时间: 2011-10-27

  产品因缺陷被召回,生产者应当公布召回产品的信息、召回措施和紧急程度情况。昨天(2011年10月26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完善了召回产品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召回产品信息披露制度

  从未销毁的三聚氰胺问题奶粉重新流入市场,到锦湖轮胎召回公告的召回轮胎数量与产量不成正比,这些社会关注的热点事件都表明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特别是信息披露制度亟待完善。

  此前《修改建议稿》就规定了有关召回的制度,并对召回进行了原则规定。在审议时,委员们认为仅进行原则规定还不够,生产者同时还应当公布详细的信息,使消费者真正了解清楚是何种产品出现问题、存在何种问题以及问题的严重程度。

  在此次《条例(修订草案)》中就此作了具体规定:召回产品的信息应当包括五项内容:(一)缺陷产品的名称、种类、型号、批次、生产日期等产品信息;(二)缺陷产品召回的方式、范围、时间、费用承担等召回信息;(三)召回实施的组织、联系方式;(四)可能影响的人群、严重或者紧急程度;(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内容。

  不合格产品复验费用由生产者承担

  为减轻财政负担,同时也是对违法者的处罚,《条例(修订草案)》一改“产品复验所需费用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的规定,修改为:复验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验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复验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验费用由生产者承担。

  《条例(修订草案)》还加重了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并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主办单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粤ICP备10062497号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88101332

关注深圳人大公众号

掌握人大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