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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率先为质量建设立法

发布时间: 2014-10-24

自2010年深圳市委市政府在全国率先提出树立“深圳质量”新标杆以来,质量理念逐步渗透到全社会各领域各环节。

  【深圳商报讯】(记者屈宏伟)自2010年深圳市委市政府在全国率先提出树立“深圳质量”新标杆以来,质量理念逐步渗透到全社会各领域各环节。随着“深圳质量”逐渐成为城市的新名片,在整个国家从“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的重要背景下,立法来巩固提升质量建设更加“水到渠成”。记者昨天在深圳市政府法制办网站看到,《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昨起公开向社会征求立法意见,《条例》涵盖经济、社会、城市、文化、生态和政府服务等六大领域的质量建设,推行负面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创新制度。深圳以近4年“质量优先”的发展实践为基础,将成为全国率先将“质量理念”提升到立法层面的城市。

  凸显“大质量”概念,非狭义的“产品质量”

  深圳特区建立30周年之际,深圳市委市政府首次明确提出从“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转变,并在随后几年,不断发展完善“深圳质量”理念,全面进入“质量经济”时代的深圳,亟须法律来巩固提升质量建设成果。

  记者从市法制办的《条例》起草说明中获悉,本次立法的基本定位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属于促进型立法,具有“软法”特征。即该法不像传统的管理型立法,强调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对应,通过规制的方法确保规则运行,而是主要通过引导、促进的方法鼓励发展,具有明显的政策性、灵活性和政府主导性,所以对法律责任也予以弱化,未作具体规定。

  二是凸显近年来深圳探索实践的“大质量”概念,即该法所称的质量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产品与服务质量的范畴,而是包括了经济、社会、城市、文化、生态和政府服务等各领域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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