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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定义范畴狭窄深圳人大代表杨剑昌呼吁重修新消法

发布时间: 2014-04-04

深圳市人大代表杨剑昌看来,虽然新消法修订增补诸多全新消费领域法律裁定,但本质上仍是工商职能范围内的消费权益保护,绝大部分消费范畴并不涵盖其中。他建议,对新消法重新启动修订。

深圳新闻网4月3日讯(记者 刘梦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3月15日正式实施。不过,在深圳市人大代表杨剑昌看来,虽然新消法修订增补诸多全新消费领域法律裁定,但本质上仍是工商职能范围内的消费权益保护,绝大部分消费范畴并不涵盖其中;对消费者组织的模糊定位,也使其本应发挥的监督作用大打折扣。

在罗湖区消委会3日举行的关于新消法存在问题的研讨会上,杨剑昌直言,希望消费行为全过程相关的各职能部门联合成立课题研究小组,对消费市场和消费者维权体制开展广泛社会调研,对新消法重新启动修订。

杨剑昌认为,虽然新消法中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新消法法律条文中唯一出现的具体的政府职能部门执法主体。

杨剑昌表示,不应将消费定义仅仅局限于工商范围内,不能把对消费市场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框定在工商一个部门规章的狭窄范围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囊括人们开展的全部消费行为,而这又必然在实际中涉及许多政府部门职能履行。“例如说住房消费、医疗消费、教育消费、文化艺术消费、婚介消费、个人投资性消费等等,都没有体现在新修订的消法中。”

“北方地区消费者组织叫消协,中部地区叫消保委,南方数省叫消委会,各组织名称没统一,但机构性质却统一起来。”杨剑昌表示,各类消费者组织均为挂靠在工商部门的半官方机构,由于法律赋予工商系统职能有限,大部分消费者市场又不在工商管辖范围内,各类消费者组织实际上无权对超出工商职能范围消费领域进行监督,又难以协调其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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