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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活用“特区立法权”是个人信息立法关键

发布时间: 2014-08-14

  利用深圳的地方立法权,率先在中国内地就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立法,为杜绝骚扰诈骗电话、保护人民群众生活安宁和财产安全提供法律保障,这是7月18日在晶报社举行的“曝歼骚扰诈骗电话”高峰会上达成的共识。

  活用“特区立法权”是个人信息立法关键

  专家分析认为,深圳的“特区立法权”相较“较大市立法权”更适合用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利用深圳的地方立法权,率先在中国内地就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立法,为杜绝骚扰诈骗电话、保护人民群众生活安宁和财产安全提供法律保障,这是7月18日在晶报社举行的“曝歼骚扰诈骗电话”高峰会上达成的共识。这个地方立法权,究竟给了深圳怎样的权力,曾经参加立法调研的深圳市律师协会专家认为,首先必须明确深圳市的立法权限。基于此,深圳首先要作出的一个抉择是,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究竟应该使用哪个立法权?

  固有优势

  “特区立法权”和“较大市立法权”深圳都拥有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年7月1日的决定、《立法法》

  深圳是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让很多兄弟城市羡慕的是,深圳拥有两个地方立法权。1992年初邓小平同志视察深圳,提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于是当时的市领导顺势向小平同志提出特区立法权的想法。

  当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从那天开始,深圳获得了“特区立法权”。

  此外,深圳还有一个“较大市立法权”。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实施,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制定地方性法规”,所谓“较大的市”,根据《立法法》规定,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于是,深圳作为“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又获得了“较大市立法权”。目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已经利用这两个地方立法权,通过了数以百计的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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