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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 晚育假有望增加15天 深圳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请初审,奖惩力度均加大

发布时间: 2012-04-26

  今后,我市的新爸爸和新妈妈们可望有更多的时间陪伴初生宝宝。昨天(2012年4月25日)首次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草案)》将晚育假由原来的15日增加至30日,男方可享受的看护假也从10日增加至15日。

  ■ 统一各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早在1994年我市就颁布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对规范和加强我市计生工作起到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市人口急剧增长和经济社会的变化,原《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问题就是其中一个例子。

  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对超生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是按照超生行为发生地的征收标准;如果超生行时发生时未被发现的,由首先发现其超生的计生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征收。目前,不仅我市和外地的标准不同,我市不同区的征收标准也不同。我市部分居民超生后,为了少缴社会抚养费,故意到征收标准相对较低的宝安、龙岗等区接受处理。这种规避做法,冲击了我市计生管理正常秩序。为此,考虑到特区一体化的实际,《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我市实行统一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堵塞社会抚养费征收漏洞。同时规定,对超生人员无论是行为发生地、现居住地、户籍地均可征收社会抚养费。

  《条例(草案)》还明确街道办事处受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实施行政处罚。

  ■ 无计生证明不办入户手续

  对于无计生证明能不能入户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问题。《条例(草案)》设专章对计生综合治理进行了规定,明确公安部门在办理出生入户登记时,应核查拟入户地街道出具的计生证明。对申请人未能提供计划生育证明的,明确了公安、人力资源保障、民政、住房建设等职能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以及公安、学校、医疗机构等单位应当及时通报计生部门进行跟踪管理的情形。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屋业主、用人单位等的相关配合,协助进行计划生育管理的责任。

  ■ 明确超生的定义

  什么样的情况属超生?《条例(草案)》明确了超生的定义:指违反法律法规及生育政策规定,超出准予生育胎次而生育子女的行为。

  对视为超生的情况,《条例(草案)》也一一列举: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子女的,经责令限期120天内补办收养手续而逾期未补办手续的;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的;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或第一胎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未经依法批准再生育子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接受处理未满15年不能买保障房

  在加大计划生育的奖励力度的基础上,《条例(草案)》也加大对超生行为的处罚。对超生的男女双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给予开除处分;不得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超生人员自依法处理完毕之日起未满5年的,超生人员及其子女不予迁入本市,不予享受廉租房及公共租赁住房;自依法接受处理之日起未满15年的,不予享受购买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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