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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质量提升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14-11-11

  ● 编者按:

  11月6日,市委出台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一流法治城市的《重点工作方案》和六项工作《实施方案》(简称“1+6方案”)。11月10日,本报刊登了《重点工作方案》。从今天开始,本报将逐一刊登六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一流法治城市的重点工作方案》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市委领导下,遵循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原则,充分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充分发挥立法在建设一流法治城市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提高依法治市的能力和水平,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各委员会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进一步优化立法体制机制,明确工作分工,落实职责要求,使我市立法质量显著提高、立法格局更加完善、立法实效全面提升、法治权威明显增强。

  三、工作内容

  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特别是四中全会提出的“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的要求,根据《意见》精神,完善、出台《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落实<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意见>实施办法》,推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迈上新台阶。近期具体行动措施如下。

  (一)创新立法规划和计划制定机制

  健全和完善立法项目公开征集制度,明确征集要求,充分利用各种有效方式,拓宽立法项目征集渠道。逐步建立健全立法项目论证制度,在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时,对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充分论证。进一步完善立法规划和计划编制执行制度,科学合理地完成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

  进度安排:1、2014年底在人大门户网站开通面向社会的立法项目征集平台。

  2、2014年底开通面向驻深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的微信公众号,用于征求各级代表立法项目。

  3、2014年底完成2015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征集工作,2015年4月前完成立法项目的论证工作。

  4、2014年11月开始编制2015年立法计划草案建议稿,总结起草2014年立法计划实施情况工作报告。

  5、2014年12月,出台《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编制及实施办法》。

  (二)创新法规起草机制

  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当及时报市委讨论决定。法规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报告。探索建立健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法规起草工作机构,研究建立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法规草案集中起草制度。进一步明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政府的法规起草职责,并在2015年立法计划中予以明确。创新立法模式,积极拓宽起草渠道,加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主起草法规草案工作的力度,在编制2015年立法计划时,确定一定数量的立法项目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主起草。探索委托专业团体和专业人士起草法规草案建议稿的工作方式。

  进度安排:1、2014年11月,出台《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技术规范》。

  2、2015年3月,出台《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托起草法规草案办法》。

  3、加大市人大常委会在重大领域自主起草法规草案工作的力度。

  4、2014年12月,对市人大自主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进行初审。

  5、根据2015年立法计划,2015年上半年选择1至2个立法项目委托专业团体起草法规草案建议稿或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工作。

  (三)创新法规议案审议机制

  完善法规议案审议标准,创新审议方式,健全法规审议公开制度,推进法规审议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强市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的议事规则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联组审议的作用,科学合理地安排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会期和议程,确保法规审议时间充裕,进一步提升法规审议水平。

  进度安排:1、2014年12月,出台《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言和辩论规则》。

  2、从2015年第一季度开始,在市人大常委会会期探索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法规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审议内容。

  (四)创新民主立法机制

  改进法规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方法,健全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制度,综合运用座谈会、听证会、辩论会、论证会等形式,向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积极回应公众立法关切。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扩大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范围,增加市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数,完善列席和旁听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民主协商重要渠道作用,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起草法规草案、审议法规时,主动征求政协和相关社会团体意见。组织、引导人大代表参与立法活动,充分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重大立法事项依法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进度安排:1、2014年11月,出台《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立法工作中进一步发扬民主的规定》。

  2、从2014年10月开始,所有法规草案、起草说明等法律文书通过深圳人大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充分听取和吸收公众的意见。

  3、从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开始,进一步扩大人大代表列席、市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范围。

  (五)健全法规实施监督制度

  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询问和质询等法定形式加强对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健全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法规实施部门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的法规实施情况。对未有效实施的法规,法规实施部门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法规实施部门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对于人大代表在市人大会议期间或者闭会期间提出对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议案或者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对相关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制定法规配套办法的监督检查,督促法规实施部门做好法规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进度安排:1、2014年12月,出台《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规定》。

  2、2014年12月,出台《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询问和质询规则》。

  3、2014年12月底,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本年度通过的特区法规和较大市法规进行梳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按规定时间制定法规的配套办法,督促法规实施部门做好实施准备工作。

  4、2015年上半年,法规实施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2014年的法规实施情况。

  (六)健全立法跟踪评估制度

  积极推进立法后评估有关工作,完善立法后评估规则。每年选择3部以上法规开展立法后评估。立法后评估应当组成评估组,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社会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法律工作者等组成,共同对法规的质量、主要制度、实施情况等进行评估。根据立法后评估情况,适时开展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对生效法规进行常态化清理。

  进度安排:2014年12月完成《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立法后评估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论证评估工作。

  (七)健全法规普及宣传制度

  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宣传中的权威性作用,及时对新颁布的法规作出说明和解读。加强与市普法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发挥人大代表在普法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代表通过社区联络站等平台开展普法宣传。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宣传,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依法依规加大公益宣传的力度,为法规实施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进度安排:长期推进。

  (八)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

  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力量建设,进一步提升市人大常委会和各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探索在市人大常委会实行专职委员制度,适当提高市人大常委会和各委员会专职组成人员中法律专业人才的比例。结合做好市人大换届工作,优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组成结构,进一步完善市人大立法机构内部设置,建设一支与市人大立法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立法工作队伍,切实增强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审议能力,从组织上保证立法质量的提高。

  加强立法研究力量建设,进一步完善立法咨询专家库。加强人大制度和立法理论研究,成立市人大制度理论研究组织。加强立法工作教育培训,分期分批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每年安排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工作人员至少参加一次业务培训。

  进度安排:1、2014年12月,出台《深圳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发言规则》。

  2、2015年6月,完成市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筹建工作。

  3、2015年,分期分批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四、组织指导

  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建立立法质量提升工作小组例会制度,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主持,定期召开,参加人员包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指定一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负责整体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负责具体项目的推进落实。

主办单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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