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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启动立法促进垃圾减量生活垃圾排放超量将收费

发布时间: 2014-04-12

  深圳市拟逐步实行辖区生活垃圾限量排放制度,确定各区生活垃圾排放指标上限,每年超出部分交纳生活垃圾超量排放费。

  深圳市启动立法促进垃圾减量分类工作。市法制办昨晚通过网站(fzb.sz.gov.cn)发布《深圳市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稿)(以下称《办法(草案稿)》),向社会征求意见。记者从中获悉,深圳市拟逐步实行辖区生活垃圾限量排放制度,确定各区生活垃圾排放指标上限,每年超出部分交纳生活垃圾超量排放费。

  住宅小区实行定时定点相对集中分类投放

  根据我市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环境影响以及我市垃圾处理能力和建设情况,《办法(草案稿)》拟将我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三大类,并鼓励有条件的场所进一步将其他垃圾细分为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与市民生活最密切相关的是,《办法(草案稿)》规定,住宅小区实行定时定点相对集中分类投放。草案稿起草单位市城管局提供的起草说明称,这一规定是借鉴台湾“垃圾不落地”的做法,即要求居民每天在固定时间段(通常为每天早上上班时段7点到9点和晚上7点到9点晚饭后)将日常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拎到楼下投放到小区设置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内,其他非垃圾收集时段,垃圾收集点不摆放分类垃圾桶。2013年我市万科天景花园、万科桂苑等示范小区已试行这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方式。实践证明这种定时定点投放能达到垃圾分类最佳效果。具体表现在:实施生活垃圾定时定点相对集中分类投放后,通过在集中投放点安排专人督导,提高了居民垃圾分类的知晓率、参与率和准确率;非垃圾投放时段撤掉垃圾桶后,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小区的环境卫生,避免了收集点的垃圾异味;实施生活垃圾定时定点相对集中投放后,减少住宅小区垃圾桶、特大垃圾袋等支出,降低了清洁工的工作强度,是一个提倡节能环保、节省人力物力、提高垃圾分类准确率的有效办法。

  各区可确定生活垃圾排放指标上限

  《办法(草案稿)》提出要通过经济手段推动各区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具体规定是:市、区政府应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将对相关部门、区政府的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逐步实行辖区生活垃圾限量排放制度,确定各区生活垃圾排放指标上限,每年超出部分交纳生活垃圾超量排放费。具体标准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另外,《办法(草案稿)》规定,各区政府、各部门应遵循规模运营和区域全覆盖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具备资质的企业承担分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并向社会公布服务企业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该《办法(草案稿)》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在2014年5月11日前来函或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给市法制办。联系电话为82002155,电子邮箱为qinbz@fzb.sz.gov.cn。(深圳商报记者彭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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