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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以上所得奖励重要贡献人 我市拟出台条例激励科技成果转化

发布时间: 2012-08-31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李舒瑜)我市科技立法又有创新尝试――《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草案)》昨天[2012年8月30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明确科技成果通过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实施转移,成果转化所得至少30%用于奖励重要贡献人。

  成果完成人可要求有偿受让

  科研成果束之高阁,这是国内创新体系中的一个通病。经过多年发展,深圳自主创新取得巨大成就。然而,仍然存在源头创新不足、技术转移服务市场资源分散、缺乏协同、专业化服务水平较低、技术转移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阻碍了技术知识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的快速流转。

  《条例(草案)》明确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都是技术转移的主体,并就促进技术转移做出了强制性要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在完成后两年内没有以转让、许可或者入股等方式运用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有权要求有偿受让该科技成果。

  《条例(草案)》还设置了政府介入条款,科技成果完成人未提出转化要求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代表政府收回科技成果后,由政府无偿运用或者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运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在解读条例时表示,目前政府资助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专利由项目承担单位持有,政府对资助项目没有明确运用要求,这导致大量技术成果被闲置。要求政府明确介入,旨在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实现科技转化为生产力。

  成果入股三成股份用于奖励

  最引人注目的是,《条例(草案)》明确规定要重奖重要贡献人,而且幅度较大: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从所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完成该项科技成果以及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科技成果成功投产的,应当从所得收益分成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奖励完成该项科技成果以及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科技成果入股或者入股设立公司的,应当从科技成果作价所得股份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奖励完成该项科技成果以及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记者了解到,根据《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及《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提取不低于20%用于奖励完成该项成果重要贡献人员,《条例(草案)》加大了奖励力度,将奖励分成的下限提高到30%,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的动力。

  突破《公司法》评估作价规定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草案)》结合了我市实际情况,在授权立法权限范围内,《条例(草案)》突破了《公司法》关于科技成果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对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对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但科技成果只有在产业化后,才能体现其市场价值,在进入生产领域前,价值不易确定。而且,科技成果在运用中,技术还需要持续地开发完善,客观上很难对其价值作出准确的评估。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事实上科技成果价值的确定更大程度上取决于资本方的认同,因此《条例(草案)》规定,以科技成果入股或者入股设立公司的,授权科技成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由当事人依法约定。

  财政每年安排技术转移经费

  《条例(草案)》要求政府加大对技术转移的扶持力度,每年在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资助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与发展、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等。另一方面,《条例(草案)》要求对技术转移机构进行诚信监督和信用评级,监督和评级结果要公示,并作为技术转移机构申请政府资助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业界评价,条例的制定有利于解决当前科技成果沉淀、源头创新能力不足、科研与经济“两张皮”等问题,对于深圳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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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成果被闲置,发达国家也曾为这个难题烦恼。美国在上世纪30年代就出台了著名的《拜杜法案》,大大推进了技术成果转移。德国和韩国也分别出台了相应的法规。去年《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出台,这是国内首部关于技术转移的法规,其中规定:高校、科研机构以技术转移方式将职务技术成果转移给企业实施,可以按照不低于20%,最高不超过70%的比例奖励技术成果完成人以及对技术成果转移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在深圳,自主创新产业发展迅猛,产能不断提高。图为在高交会上,深圳大族激光公司拥有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产品引起观众的兴趣。 深圳特区报记者 郑东升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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