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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基本法”升级版突出立法创新授权政府部门制定严于国标的生态环境“深圳标准”

发布时间: 2020-12-29

  今后,我市将有严于国标的生态环境深圳标准,以巩固当前“天蓝水清”的治污成果。12月28日,《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该项立法是对1994年颁布实施的我市生态环境“基本法”《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大修”,以适应“双区”建设需求,进一步突出对生态的保护与完善。

  建立全方位生态安全保障制度

  结合深圳实际情况,《条例(草案)》突出立法创新和变通,建立全方位生态安全保障制度。

  一是要求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定期开展监测、评估和考核等监管工作。建立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预警等制度,维护生物安全。

  二是依法划定自然保护地,建立以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组成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严格保护生态系统空间。

  三是规划、建设、整合城市生态系统监测网络,提升城市生态系统监测和管理水平。建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核算制度,实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化的转变。

  创设区域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联动机制

  为更好协同区域环境管理和具体建设项目环境管控,《条例(草案)》创设了区域生态环境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联动机制:由市政府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等划定生态环境管控区域,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划定的生态环境管控区域,市区政府组织开展区域生态环境评价。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和准入清单的要求制定重点项目环评审批管理名录,名录之外的项目无需进行项目环评。

  近年来,我市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大气、水、土壤的行动计划,提出不少远高于国内普遍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新要求。为实现这些目标,需要制定更高更严的地方标准。为此,《条例(草案)》授权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管理实际,借鉴先进标准,组织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生态环境保护强制性地方标准、重点控制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

  严重违法“按日加罚” 较轻违法 “首单免罚”

  对于环境违法行为,《条例(草案)》建立了宽严相济的责任追究制度。

  一方面,秉持从严管理的理念,对擅自新改扩建项目、无证或者吊证后排污、超标排污、偷排直排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处罚额度,适用按日连续处罚。同时,将环境信用失信企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行联合惩戒。

  另一方面,创设“首单免罚”制度,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较低生态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具体条件包括:一般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采取措施完成整改,违法主体在近三年内没有其他环境违法记录,违法发生地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等。对未完成整改或者发生新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该制度旨在给一般违法行为人一次改正的机会,促使其主动守法。

主办单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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