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级

返回首页

在深设登记企业 外资持股比例不受限 《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明年3月1日实施

发布时间: 2023-12-05

  《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近日正式公布,并将于明年3月1日实施。《条例》提出系列制度创新,探索建立与国际对接的国际船舶登记管理制度体系,全力促进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的各类要素聚集形成,提升深圳国际航运综合竞争力。

  在深国际船舶登记外资股比不受限制

  海运是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就明确支持深圳探索完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探索研究推进国际船舶登记和配套制度改革。

  鉴于国际船舶登记有别于我国现行国际船舶的严格登记制度,《条例》充分借鉴香港等国际航运发达地区国际船舶登记经验,结合深圳实际,探索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放宽国际船舶登记主体限制,扩大登记范围,规定在深圳依法设立的企业进行国际船舶登记,企业的外资持股比例不受限制。对国际船舶登记实行形式审查制度,大幅缩短登记时限,提高登记效率。

  《条例》还创新国际船舶登记类别,增加船舶融资租赁登记、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等登记类别,满足航运市场需求。创设基于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的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满足船舶所有人在取得国际船舶正式所有权登记前的融资需求。国际船舶从其他船籍港变更为“中国前海”的,船舶所有人可以使用符合规定的材料申请临时船舶国籍登记,实现“不停航办证”。

  放宽外籍船员任职条件

  为了吸引和方便外籍船员任职,解决中国籍船员数量不足等问题,《条例》根据授权变通国家相关规定,适当放宽外籍船员任职条件。一是对拟在国际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申请签发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承认签证时,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免于参加海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二是允许在国际船舶上任职的外籍船员免于办理工作许可,便利引进外籍船员。

  《条例》还允许外国船舶检验机构经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开展国际船舶入级检验,经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授权后开展国际船舶法定检验,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国际船舶检验制度。


主办单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粤ICP备10062497号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88101332

关注深圳人大公众号

掌握人大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