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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7-04

关于《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

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扎实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重要指示和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的精神,进一步优化前海蛇口自贸片区行政执法体制,市政府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条例(修正案草案)》已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会后经修改形成《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征求意见稿)》)。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保证立法质量,现将《修改决定(征求意见稿)》和有关说明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寄送、电邮或者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征求意见截至日期为2023年7月18日。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A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邮编:518035

  传真:88101041

  电子邮箱:fzwyh@szrd.gov.cn

  附件:1.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修改内容对照表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3年7月4日  


  

附件1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条修改为:“自贸片区的行政执法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自身名义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2


关于《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

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扎实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重要指示和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的精神,进一步优化前海蛇口自贸片区行政执法体制,市政府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拟对《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作修改。《条例(修正案草案)》已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会后经修改形成《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条例》第十条的出台背景

  2018年1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规定,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18〕405号,以下简称《执法公告》),同意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开展知识产权、质量技术监督等11个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2020年10月1日实施的《条例》第十条专门赋予自贸片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相对集中的行政执法权限,明确规定:“自贸片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商务、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水务、劳动监察、文化(含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安全生产等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

  二、修改的必要性

  (一)依法调整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需要

  2022年,省委编办印发《关于调整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批复》(粤机编办发〔2022〕142号,以下简称《批复》),明确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内由街道以自身名义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执法范围与全市各街道保持一致,原其他领域的执法事权交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承担。随后,市委编委印发《关于调整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通知》(深编〔2022〕21号),提出调整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建议暂停适用《条例》中涉及自贸片区综合执法的条款,提请省政府废止《执法公告》。为落实《批复》要求,结合市委编委意见,2022年11月,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废止《执法公告》。2023年2月,省政府对外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粤府函〔2018〕405号文件的公告》(粤府函〔2023〕13号),明确废止《执法公告》。因此,《条例》第十条失去了其存在的政策土壤,还与省委编办关于调整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规定不一致,亟需作出相应修改。

  (二)优化前海合作区管理体制机制的需要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前海合作区总面积由14.92平方公里扩展至120.56平方公里,扩区后的前海合作区范围包含了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全域。为全面促进前海合作区高质量发展,2022年市委印发《关于优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深委〔2022〕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专门就前海合作区执法体制作出规定,要求按照“统一监管”原则,优化完善前海合作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科学划分专业执法与综合执法事项,同时明确专业执法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但《条例》第十条对专业执法与综合执法事项区分不够,将知识产权等部分专业执法事项也纳入了综合执法,与《实施方案》关于优化完善前海合作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要求不相适应,亟需作出相应修改。

  三、关于修改内容的说明

  省委编办已经批复调整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省自贸区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贸试验区片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承担相关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责,其具体职权由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另行规定”,也就是自贸片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省自贸区条例》规定的前海蛇口自贸区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定机构。鉴于《省自贸区条例》短时期内不会修改,在此情况下,我市通过修改《条例》第十条,明确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的行政执法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自身名义实施。《条例》作为经济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内优先适用,可以变通《省自贸区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由片区综合执法机构行使前海蛇口自贸区综合行政执法职责”的规定,避免有关执法的法律风险。

  修改后,根据我市街道综合执法的规定,自贸片区内街道办事处将以自身名义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执法范围与全市各街道办事处保持一致;根据各领域的相关规定,原其他领域的执法事权交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承担。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和南山区政府此前已就自贸片区执法工作进行了充分沟通协调,就街道办事处和各职能局承接片区有关执法工作做好了工作衔接,对承接执法已经做好了必要准备。

  专此说明。




附件3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修改内容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条 自贸片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商务、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水务、劳动监察、文化(含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安全生产等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

第十条 自贸片区的行政执法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自身名义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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