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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投资者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1-19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投资者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

公   告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健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建设和发展,现将《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投资者保护条例(草案)》及有关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寄送、电邮或者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3年2月3日。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A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邮编:518035 

  传真:88101041   

  电子邮箱:fzwyh@szrd.gov.cn  

  附件:1.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投资者保护条例(草案)

  2.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投资者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3年1月19日



附件1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投资者保护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健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促进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前海合作区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的权益保护工作。

  本条例所称投资者,是指在前海合作区内投资设立或者收购企业的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前海企业,是指在前海合作区内依法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基本原则】前海合作区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的权益保护工作坚持依法平等、公平竞争、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前海合作区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前海合作区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前海管理局)具体实施、协调前海合作区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辖区人民政府和市、区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社会参与】鼓励商会、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 财产权保护


  第六条【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严格保护投资者、前海企业的知识产权,推进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设,建立行政执法、调解、复议、仲裁、诉讼等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建立健全投资者、前海企业在商业模式、交易规则、文化创意等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第七条【知识产权专家库】市前海管理局可以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调查专家库及其共享制度,吸收境内外知识产权专家进入知识产权技术调查专家库,协助解决知识产权案件疑难技术问题。

  第八条【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索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参照确定损害赔偿额度,支持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评估鉴定服务。

  第九条【知识产权保护资助】市前海管理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前海企业因保护知识产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给予适当资助。

  第十条【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前海合作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和指导展会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做好展前排查、展中快速处置、展后跟踪处理工作,并为投资者、前海企业维权以及投诉提供指导和便利。

  鼓励展会主办方或者承办方积极引进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构入驻,协助解决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一条【商业秘密保护】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投资者、前海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确需投资者、前海企业提供商业秘密的,应当限定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内,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人员不得接触有关材料、信息。

  第十二条【政策承诺与协议权益保护】有关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向投资者、前海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违背政策承诺和合同约定。

  第十三条【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建立并实施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制度,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不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影响】依法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前海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当为前海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第三章 自主经营权保护


  第十五条【非现场监管方式】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监管等非现场监管方式,避免对前海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必要干扰。

  第十六条【监管包容期】对符合深圳发展需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前海企业给予两年监管包容期。在监管包容期内,监管部门通过宣传引导、约谈、告诫等监管方式,引导和督促前海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第十七条【联合检查】在前海合作区建立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推行多个监管部门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执法对象的联合检查。建立联合检查企业清单,将涉及多部门检查的企业、信用等级高的企业,纳入联合检查企业清单。

  第十八条【有关支持】受到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影响的前海企业,可以向市前海管理局报告相关情况。市前海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为前海企业应对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提供指导、服务和援助。

  前海企业因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受到重大损失的,可以向市前海管理局申请支持。市前海管理局会同辖区人民政府对相关情况进行评估后,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合规服务】市前海管理局建立企业合规公共服务平台,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企业提供合规风险测评服务。

  市前海管理局引导企业制定合规管理规范,建立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形成合规管理体系。

  第二十条【代为履行】前海企业负责人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办案机关应当允许其在职权范围内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有关职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前海企业负责人,是指前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加强对投资活动密切相关的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执法,构建跨部门跨区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共享、协作联动机制。

  依法严厉打击恶意诋毁投资者、前海企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章 其他权益保护


  第二十二条【负面清单外平等进入】在前海合作区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投资者、前海企业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公平竞争。

  第二十三条【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在前海合作区建立并实施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重大公共利益的领域,有关单位一次性告知从事特定行业许可经营项目须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标准,市场主体书面承诺其已经符合要求并提交必要材料,即可取得行政许可。

  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前海管理局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企业码】在前海合作区推广使用市场主体身份码,以二维码等为标识,建立一站式快速服务通道,为企业办理涉企政务服务事项以及公示企业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互通互认】可以通过在线身份认证、电子证照共享方式对关联信息进行查询、核验的,在前海合作区内不再要求提供实体证照或纸质复印件,建立高效便捷、优质普惠的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

  第二十六条【政策知情权】市前海管理局应当通过工作网站集中公布并及时更新前海合作区的相关优惠政策和投资指引,同时提供英文参考译本或者英文参考摘要。

  市前海管理局应当编制相关优惠政策和投资指引清单并分类管理,推动惠企政策智能匹配。

  第二十七条【政策参与权】在起草与前海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制定机关应当征求相关投资者、前海企业的意见,并为其表达意见、建议提供便利,对相关意见、建议应当及时进行反馈并解释说明。

  涉及投资者、前海企业权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事项目录和决策结果依法公布,决策应当进行专家论证、社会评估并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十八条【政策平等对待】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市前海管理局在政府资金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土地供应、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投资者、前海企业,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二十九条【采购平等对待】依法保障投资者、前海企业公平参与前海合作区内的政府采购、特许经营权授予和招标投标活动。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评标标准等方面,不得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第三十条【行业管理】鼓励成立以投资者、前海企业为主要成员单位的商会、行业协会。投资者、前海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参加或者退出商会、行业协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商会、行业协会不得向投资者、前海企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行业维权】商会、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式维护投资者和前海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向市前海管理局和相关部门反映投资者、前海企业的建议和要求;

  (二)依法作为企业代表组织参加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协助企业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三)代表投资者、前海企业参与市前海管理局和相关部门建立的政企联系机制;

  (四)接受投资者、前海企业的委托,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申诉、控告,协助前海企业及其负责人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五)依法接受市前海管理局和相关部门的委托,协调、配合其他有关维护投资者和前海企业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信用监管】推行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模式。市前海管理局开展面向前海企业的信用评价,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依据前海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第三十三条【信用承诺】市前海管理局以及其他在前海合作区提供行政服务的单位制定信用承诺制事项清单,对清单内事项全面实行信用承诺制,实行便利化处理。

  第三十四条【信用维权】投资者、前海企业认为对其失信行为认定、失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以及采取失信惩戒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信用修复】投资者、前海企业已经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投资者、前海企业申请在失信公示平台及时更新其信用状况。

  支持前海合作区内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修复服务。


第五章 保护机制


  第三十六条【公平竞争委员会】在前海合作区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性质的公平竞争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前海合作区有关公平竞争制度的重大规划、计划等政策文件;

  (二)开展涉及前海合作区竞争政策实施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

  (三)组织调查、评估前海合作区市场竞争状况等重要事项,发布评估报告;

  (四)组织开展前海合作区内公平竞争审查的督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集中审查及举报受理机制】在前海合作区建立公平竞争集中审查、独立审查制度,实施公平竞争审查重大政策措施会审,提升公平竞争审查的专业化、精细化水平。具体办法由市前海管理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前海合作区应当完善涉及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的受理回应机制,及时纠正排除竞争或者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第三十八条【公平竞争政策评估】前海合作区应当建立健全政策措施定期评估机制。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至少每两年对以下事项进行评估:

  (一)是否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二)是否影响公平竞争;

  (三)其他按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事项。

  评估结果应当及时报送公平竞争委员会。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大市场建设或者公平竞争的,应当启动废止或者修订程序。政策制定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第三十九条【公平竞争专家咨询制度】公平竞争委员会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咨询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在竞争政策制定实施、委托开展行业竞争状况第三方评估、课题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和执法案件论证等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公平竞争审查水平。

  第四十条【投诉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前海合作区涉及投资的投诉工作协调机制,由市前海管理局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加强有关单位在投资保护方面的协作和信息交流,协调处理跨部门或者有重大影响的投诉事项。

  第四十一条【投诉事项范围】市前海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及时处理或者协调解决以下涉及投资的投诉事项:

  (一)认为前海合作区相关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投资者、前海企业合法权益的事项;

  (二)反映前海投资环境方面问题的事项;

  (三)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移交的事项。

  投资者、前海企业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的行为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投诉受理】投诉人可以现场提交、在线提交或者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投诉材料。

  市前海管理局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投资者、前海企业依照本条例投诉有关问题的,不影响其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市前海管理局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事项复杂确需延期的,经市前海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延期理由应当告知投诉人。

  第四十三条【投诉处理】市前海管理局应当推动实现投诉事项网上办理,根据投诉类别以及事项涉及权限分转事权部门办理。涉及多个部门事权的投诉事项,由市前海管理局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办理。投诉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反馈投诉人。投诉人可以查询投诉办理进度,并在投诉处理完成后对投诉办理情况进行评价。

  市前海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考评制度,制定考评办法,加强对考评结果的运用,促进投诉工作跨部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投诉办理过程中,市前海管理局应当保护投诉人信息,不得非法干预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四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审查】投资者、前海企业以及有关商会、行业协会等主体认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平等对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制定机关或者负责监督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审查建议并说明理由。制定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办理情况。

  第四十五条【国际投资仲裁】前海合作区支持完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依据法律、法规并借鉴国际投资仲裁惯例,建立港澳以及其他境外仲裁员名册,制定遴选港澳以及其他境外仲裁员候选人任职资格标准,完善与前海投资相适应的仲裁规则,独立、公正、专业、高效处理前海投资争议。

  第四十六条【一站式服务平台】市前海管理局搭建前海企业上市一站式服务平台,为前海企业提供上市自测、政策解读、资金申报、融资促进等线上服务,协调帮助拟上市企业解决问题。

  第四十七条【评估纠纷】支持投资者、前海企业委托具有专业评估能力的专家或者第三方评估机构,针对纠纷争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在涉及公司治理僵局面临解散等重大投资纠纷中,支持第三方评估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协助企业走出僵局。

  第四十八条【国际法务区建设】建设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


  鼓励港澳和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业务机构,支持境内和境外律师事务所在前海合作区开展联营。

  第四十九条【发布白皮书】市前海管理局应当每年公开发布关于前海投资环境的白皮书。白皮书内容应当包括投资者和前海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情况、满意度测评情况、前海企业负担监测情况、前海投资环境改善情况、有关典型案例、涉及的重大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五十条【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市前海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侵犯投资者、前海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参照执行】投资者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前海企业执行。

  第五十二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投资者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健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促进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和发展,2022年12月27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市政府提交的《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投资者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现将《条例》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有关部署要求的需要。

  2020年7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指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要实施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要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形成长期稳定发展预期,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营造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2021年9月,《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以下简称《开放方案》)公布,明确提出“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用好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研究制定前海合作区投资者保护条例,健全外资和民营企业权益保护机制。”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开放方案》有关部署,有必要及时出台《条例》,通过立法推进前海合作区营商环境建设,依法平等保护前海合作区内投资者和企业合法权益。

  (二)是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立法优势,在前海合作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营商环境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也把优化营商环境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和论述。2022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建会70周年大会暨全球贸易投资促进峰会上强调,中国将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前海合作区作为“特区中的特区”,更应争当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创造经验,着力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努力打造引领制度创新的“策源地”。经过多年发展,前海合作区已经在跨境要素流动便利化、市场标准一体化、服务贸易自由化等方面创造了很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有必要制定《条例》,以推进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法定化,并进一步探索更多创新举措,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营商环境。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的需要。

  我市历来高度重视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定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等法规,促进了我市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的发展和繁荣。在前海先后制定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前海合作区内企业发展和投资者权益保护。但是,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投资者保护规则不集中、监管执法频率较高、公平竞争审查流于形式、没有专门的投资者保护立法等,不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为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制定《条例》推动投资者和企业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增强投资者的投资安全感和信心,营造更加优良的政策和制度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设置总则、财产权保护、自主经营权保护、其他权益保护、保护机制以及附则,共六章五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依法保护投资者、前海企业财产权。

  一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调查专家库及其共享制度,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并要求加强对保护知识产权的资助。此外,《条例》还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作出要求(第六至十一条)。二是坚持依法行政,要求有关单位严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第十二条)。三是建立并实施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制度(第十三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有关措施时应当为前海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第十四条)。

  (二)依法保护投资者、前海企业自主经营权。

  一是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和联合检查制度(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实施监管包容期,在监管包容期内对相关企业优先采取柔性监管方式(第十六条)。二是对受到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影响的前海企业提供指导、服务和援助,根据具体情况对受到重大损失的企业提供支持(第十八条)。三是推动企业合规,要求市前海管理局建立企业合规公共服务平台,引导企业制定合规管理规范,形成合规管理体系(第十九条)。四是要求办案机关允许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前海企业负责人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有关职能(第二十条)。五是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一条)。

  (三)依法保护投资者、前海企业其他权益。

  一是提升市场准入和准营便利度,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在前海合作区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和准营承诺即入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推广使用市场主体身份码等,拓展在线身份认证、电子证照应用服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二是保障投资者和前海企业的政策知情权和参与权(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三是要求平等对待各类主体,不得制定或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不得在政府采购、特许经营权授予和招标投标活动中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相关组织可以依法采取措施维护投资者、前海企业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五是完善信用管理制度,推行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模式,实行信用承诺制,建立信用维权和信用修复制度(第三十二至三十五条)。

  (四)建立投资者及前海企业保护机制。

  一是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新机制(第三十六至三十九条)。二是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在前海合作区建立涉及投资的投诉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投诉的受理范围、受理和处理流程(第四十至四十三条)。三是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收到投资者、前海企业等相关主体对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平等对待审查建议的文件制定机关或负责监督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办理情况(第四十四条)。四是建立投资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明确投资相关争端的仲裁机制,鼓励第三方机构对投资纠纷进行评估(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五是建立服务机制,要求市前海管理局搭建企业上市一站式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线上服务(第四十六条);建设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鼓励港澳和外国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第四十八条);要求市前海管理局每年发布关于前海投资环境的白皮书(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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